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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派驻机构向贺兰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稿件来源:贺兰县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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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

  现将《派驻机构向贺兰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贺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派驻机构向贺兰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定期向县纪委监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及工作简报、调研课题等。

  第二条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对开展政治监督情况进行汇报,综合分析驻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交流工作情况,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每年年底开展述职述责述廉,围绕履行职责情况、监督问责处置情况、加强队伍建设情况、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第四条  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本人提出、予以纠正,并向县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第五条  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案管室报送,并向分管副书记和主要领导报告;第六条  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重要事项研究情况,及时向联系纪检监察室和党风政风室报告,重点关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第七条  驻在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或拒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第八条  重大事项应分别向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请示报告;第九条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或当面汇报形式。因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可先通过电话或短信请示报告,事后以书面形式正式请示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贺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向贺兰县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贺兰县深化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结合年度考核组织实施。

  第三条 述职述责述廉工作坚持突出政治标准、注重教育预防,突出评议测评、注重实事求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推动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述职述责述廉对象为: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第五条  述职述责述廉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强化政治监督,协助派驻单位党组(党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的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情况;

  (三)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的情况;

  (四)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六条  述职述责述廉主要采取书面和会议两种方式进行。

  (一)书面形式。每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县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按照要求向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述职述责述廉报告。

  (二)会议形式。在提交书面述职述责述廉报告的基础上,视情形采取以下形式述职述责述廉:

  1.召开述职述责述廉会议,专题听取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述职述责述廉汇报。

  2.召开县纪委常委(扩大)会议,直接听取有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述职述责述廉汇报。

  3.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其他会议形式组织述职述责述廉。

  第七条组织会议述职述责述廉前,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根据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情况,拟定若干名述职述责述廉对象。会议述职述责述廉后,由与会人员现场对述职述责述廉对象进行百分制测评。

  述职述责述廉会议参加人员为: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各室负责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需要,可邀请部分县纪委委员、特约监察员列席会议。

  第八条  述职述责述廉成果运用。述职述责述廉测评得分计入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年度考核总分。述职述责述廉测评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本制度由贺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定位

  第二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县纪委监委的组成部分,由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县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

  第三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与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范围主要是驻在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单位。监督对象是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依法履行公职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

  第四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开展的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工作职责。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依法履行公职和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及区市县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和“三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以下内容进行日常监督。

  (一)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维护党的章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及区市县各级党委、政府重大安排部署;落实中央及区市县纪委监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工作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督促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三)协助并督促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健全完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和权力清单运行监督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四)持续加大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纠正“四风”情况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县委、县纪委监委有关纪律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推动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作风建设不断好转。

  (五)与驻在单位党组织积极配合区市党委、纪委监委各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市委巡察工作,按照要求提供派驻监督工作情况,督促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落实检查及巡察整改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

  (六)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和末位表态等制度执行情况。

  (七)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开展廉洁教育及警示教育情况。

  (八)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责述廉会及研究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会议;

  (二)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与纪检监察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三)每月至少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向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通报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四)每半年督促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细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并就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及责任追究,并向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年底参加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

  (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

  (七)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函询了解,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项调研;

  (八)县纪委监委批准或授权的其他必要方式。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和审查调查工作内容。

  (一)畅通拓宽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信访举报受理渠道,设置必要的信箱、检举举报平台等举报方式,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备查销号。

  (二)受理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依法履行公职或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检举、控告,有关问题线索及时全面上报县纪委监委案管室,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和县纪委监委《关于建立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协作区的通知》相关要求,按照分办意见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办理时限开展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

  (三)对分办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须报县纪委监委执纪监督专题会议研究,函询以委机关办公室名义发函,初核、审查调查情况须报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专题会议研究,拟处理结果提请县纪委监委审理。

  (四)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坚持抓早抓小,随时约谈提醒,下达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要求整改,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五)按照审查调查工作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县纪委监委各项安全工作制度,保证办案安全。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监督情况。突出政治监督,着重考核督促、推进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驻在单位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区市县党委、政府重大安排部署,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等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做实日常监督,着重考核定期汇总、分析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督促党组(党委)抓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常态化开展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制度机制,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触角延伸到前端,主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情况。

  (二)审查调查情况。着重考核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办案件的组织实施,按要求报送办理结果,对于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具体研究、及时处置、定期报告;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严格规范调查取证等工作程序,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处置;组织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并予以通报。

  (三)问责和处置情况。着重考核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提出党纪处分建议,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限,开展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人员进行回访,加强正面引导等情况。

  (四)督促协调情况。注重考核分析研判行业性、系统性廉洁风险,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通报发现的问题,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建立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等机制,并经常性组织实施;配合开展对驻在单位的巡视巡察及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

  第十条  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考核实行季度评分考核制度,考核评分标准以当年评分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下列情况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驻在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发生的违纪问题失察或发现后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驻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开展审查调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四)对县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

  (五)驻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发生“集体性”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六)自身管理不严,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

  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贺兰县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全体在编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轮岗,是指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和工作需要,对在同一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干部,在委机关和派驻机构之间进行岗位轮换。

  第四条干部交流轮岗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崇尚实干,树牢讲担当、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带动干部敢扛事、愿做事、能干事。

  (二)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发挥干部专长,实现干部资源优化配置,调动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

  (三)强化培养锻炼。注重素质培养,帮助干部拓宽视野、丰富阅历、优化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四)注重统筹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坚持常态化,年度交流轮岗人数一般不超过干部总数的10%。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一个室(组)领导和干部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五)新任职不满一年的科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安排轮岗交流。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3年的;

  (二)在同一纪检监察室和派驻机构工作满3年的;

  (三)在同一室(组)工作满5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应当进行交流轮岗:

  (一)在同一岗位连续担任领导职务满5年的;

  (二)在同一纪检监察和派驻机构工作满5年的;

  (三)在同一室(组)工作满7年的;

  (四)其他原因必须交流轮岗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一般不安排交流轮岗:

  (一)岗位或工作特殊需要的;

  (二)距离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宜交流轮岗的。

  第八条干部交流轮岗工作在贺兰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对委机关和派驻机构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进行摸底,提出交流轮岗建议方案。

  (二)听取意见。就干部交流轮岗建议,分别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听取干部所在室(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三)研究决定。贺兰县纪委书记办公会对交流轮岗建议方案进行审议,提请贺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报贺兰县委研究决定,科级以下干部的交流轮岗由贺兰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四)开展谈话。干部交流轮岗决定作出后,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与交流轮岗干部谈话,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

  第九条严肃干部交流轮岗纪律。干部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交流轮岗任职通知下发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并做好工作交接。不准搞迎来送往活动。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本制度由贺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贺兰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的领导,督促指导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根据《贺兰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中“完善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向县纪委监委定期报告工作、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向县纪委监委述职述责述廉等制度”等相关要求,制定本例会制度。

  第二条  工作例会坚持精简高效、务实管用的原则,使其成为贺兰县纪委监委加强管理、服务、指导,督促派驻机构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  工作例会由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或委托协管常委、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协管常委、委员,各纪检监察室负责人,派驻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议内容涉及的委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会务工作由牵头组织的纪检监察室承办,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条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党委、纪委监委有关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领导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安排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通报县纪委监委办理重大案件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三)听取各派驻机构履行职责情况,摸排工作难点,指出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帮助协调解决问题。

  (四)听取、督促派驻机构受理信访、处置线索、谈话函询、审查调查等情况,对自治区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及县委交办的重要案件进行督办。

  (五)其他需要研究或安排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纪委监委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随时组织召开。

  第六条各纪检监察室对工作例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派驻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抓好落实。

  第七条  本制度由贺兰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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